在改革了大汉税制之后,天子刘洵又将目光放到了大汉的国家命脉上面。
此时能够称得上是国家命脉的产业,非盐、铁、铜莫属,铜和铁都是偏向于生产类的,对此天子刘洵坚定的实行朝廷专营制度,对铜、铁这两项战略性资源进行把控,至少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改变的。
不过对于食盐来说,天子刘洵看到的不光是一个影响国家命脉的存在,更是真金白银,是一座耀眼的金山!
对于盐政,天子刘洵非常熟悉,别的不说,后世满清时期江南盐商个个都是富可敌国的存在,随便拿出一个都是身价几百、上千万两的家底!
后世元末、唐末时期,张士诚、黄巢等人都是盐枭出身,可见贩盐获利之巨!
所以,天子刘洵开始思考如何对眼下大汉的盐政进行改革,进一步增加朝廷的收入,全面开发盐政这座“金山”!
早在春秋时期,当年管仲在齐国为相,为富国强兵,管仲大力兴盐铁之利,推行“官山海”的政策,规定盐资源属国家所有,国家对食盐的生产买卖加以管理,开华夏盐政之始。
其法以民制为主,官制为辅;民制之盐须交官府尽数收购,由官运销,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,因其产盐于官制之外复有民制,盐史学者称为“部分专卖制”。齐国由是富强,称霸诸侯。所作管子海王篇,为百代论述盐政之祖。
眼下,未央宫中便存放有管子海王篇,天子刘洵直接拿过来翻阅,以作为参考之用。
而后秦国自商鞅变法,开始奖励耕战、发展生产,民得专川泽之利,管山林之饶,自由开采售卖食盐,官府从而征税。沿至始皇帝一统天下之后,盐制依旧未改。惟征税过重,盐价昂贵。史载,前秦之时盐利二十倍于古,盐商富累巨万,人食贵盐,小民贫困。
而后到了大汉初年,因循秦制未改,允许私人经营盐业,国家征税,税入归主管皇室财政的少府;但诸侯王国以经营盐业自富,收入不归中央。
到了元狩四年,孝武皇帝采用御史大夫张汤的建议,笼罗天下盐铁之利归官,在各地设置国家的盐铁机构,任命从前以经营盐铁致富的人为吏;将原由豪富占有的产盐滩灶收归国家,由朝廷直接组织盐业的生产、转输与销售,并不借手商贩。官自煮盐,官自卖盐,产、运、销三项完全官营。
由此,天子刘洵又想到了后世隋唐时期的盐政策略。
后世隋朝开皇三年开始除禁榷、通盐池,盐井之利与百姓共之,既不行官卖,又免征盐税,实行无税制。到了大业元年隋炀帝即位,渐趋奢华,内兴工役,外事征伐,用度大增,遂乃横赋暴敛,然尚未及于盐利。自隋开皇三年起直至唐开元初年止,前后这一百三十余年间相沿未改,是为华夏盐业无专税的时期。
到了后世大唐年间,朝廷财用不足,唐玄宗采纳左拾遗刘彤的建议,逐步恢复征收盐税。宝应元年再变盐法,将第五琦盐法中的官运官销改为商运商销。又创设盐商特殊户籍,隶盐铁使,允许子父相承,世代为业。盐仍由民制,仍由官收;官收之后,将盐税加入卖价寓税于价后转售商人;商人于缴价领盐之后,得以自由运销,所过州县不再征税远乡僻壤商人罕到之地,官设&am;quot;常平盐&am;quot;以济其缺。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五大纲领。
再到了北宋之时,朝廷行官商并卖制,规定或官卖、或通商得各随州郡所宜。于是划分官卖区与通商区,大抵以沿海州郡为官卖区,内地州郡为通商区。在官卖区,盐斤听由州县给卖,每年以所收课利申报计省,而转运使操其赢,以佐一路之费。其盐业生产,则沿用唐代旧制,设立亭户户籍,专事煮盐,规定产额,偿以本钱,即以所煮之盐折纳春秋二税;于产盐之地设置场、监等盐政机构,从事督产收盐。雍熙年间,北方用兵抗辽,边储颇乏,乃缩小官卖区,扩大通商区,推行&am;quot;折中法&am;quot;。其法为:令商人输纳粮草至边塞,计其代价,发给&am;quot;交引&am;quot;;商人持赴京师,由政府移交盐场,给其领盐运销。庆历年间,范祥创行&am;quot;盐钞法&am;quot;。其法为:令商人交付现钱,买取盐钞,钞中载明盐量及价格;商人持钞至产地交验后,凭钞领盐运销。政和年间,蔡京创行&am;quot;引法&am;quot;。其法为:官府印引,编立号簿;每引一号,前后两券,前为存根,后为凭证;装盐以袋,每袋即为一引,限定斤重;商人缴纳包括税款在内的盐价领引,然后凭引至产地支盐运销。与范祥钞法相比,引不仅是支盐凭证,且为运输与销售凭证。故其批引、缴引立有手续,销引定有期限。南宋沿用北宋引法不变。终宋一代,虽盐制多变,然以行就场专卖为主,即民制、官收、官卖、商运、商销。与唐制相比,仅增加一道商人买取证券钞引的手续;与此同时,对商人支取的盐类与销盐的地界也有了明确规定。引法既创,遂为宋以后各代所沿用每引盐的斤重,历代不尽相同,大多在四百斤上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