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(2 / 2)

“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…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?”

太祖高皇帝定下这些保护婴孩的律法的本意,王迪寻思着,肯定是本着“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”这样一个原则。

可惜啊,弃子案例是没了…因为全部变成了更为隐秘的溺婴举动!

没了被遗弃的婴孩,肯定也不需要居养院或是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。

“难怪连罗绾这么个书香世家出身的妃子,对此都一清二楚…看来溺婴一事,在大明朝已经成了极其普遍的社会行为了。”

“恐怕…也就我这个自幼长在深宫当中的皇帝,不知晓此事了吧?”

沉思片刻,王迪有了决断。

太祖高皇帝定下来的这些律法,当下正值新政落实的紧要关头,他暂时没有大刀阔斧改动大明律法的念头。

在他看来,只需将“溺婴者,罚款十两白银、杖五十”添加到大明律中,就算无法阻止所有的溺婴行为,怎么着也能大大缓解这种社会弊端。

只不过,在此之前,下沉到县级单位的育婴堂,得提前布置利索喽。

而这,又是一大笔额外支出。

不管怎么说,老病残这些群体,稍微还有点自食其力的能力。但是懵懂无知的低龄婴孩,只能依赖保育人员来照顾了。

雇人乳养,费用怕是不低啊。再说了,奶娘又不是奶牛,少了也不顶用啊。

真要将溺婴行为列入大明律的话,怕是每一年,全国各地都能收到数不清的弃养婴孩。

“范卿,给朕找一找历朝历代有哪些涉及到保育遗弃婴孩的具体良政。”暂时拿不住主意,王迪打算参考一下前朝是如何应对此事的。

翻看处理着今日呈至天子案前的奏疏,时间一点点过去,待到多半个时辰以后,范宗已经整理好了他所需的档案资料。

“从前往后,慢慢念与朕听。”依靠在龙椅上,王迪闭目养神道。

“是,陛下!”

拿起最上面几本史书,快速翻到其中一页,直挺挺站在原地的范宗,缓缓讲道:

“自周朝提出的六项息民政策以后,《周礼·秋官·司厉》记载了一条「凡有爵者与七十者,与未龀者,皆不为奴」的律法。七十以上的老者与七岁以下的孩童即便犯了罪,也不被罚为奴…后世历朝历代,也多遵循这一律法。”

“春秋时期,霸主齐桓公在‘葵丘会盟’时,召集了鲁、宋、卫、郑、许、曹等国,立下的会盟盟约第三条,就是‘敬老慈幼,无忘宾旅’。”

“《管子》中有明确记载,为了增加属地人口,齐国专门设置了保育婴孩的管理机构,名为掌幼。”

“而且为了快速积蓄民力,还颁布了诸如‘百姓家里子女多且无力抚养者,官府将予以救助:有三个孩子的家庭,母亲免征赋税;有四个小孩,全家免赋;有五个小孩,则官府为其配置保育人员,且提供家中两人的口粮’这些良政。”

“同样的,越王勾践为积蓄力量,反击吴国,他也在属地采取了鼓励妇女生育,保护幼儿的措施。《国语·越语》中有记载:‘官府派医生帮助妇女分娩。生了男婴的家庭,越国奖励两壶酒和一条狗;生了女孩的,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;生了三胞胎的,安排专门的奶娘帮助照顾;生养了双胞胎的,国家负担其中一个儿童的抚育费。那些孤老、寡妇、生病的、贫困的人家,其儿女皆由官府收养。”

“待到始皇帝一统天下,素以严苛闻名于世的秦律明确规定了,父母擅自杀害养子,会被当街处死。为人师者,如若过渡役使或鞭打学生,必须罚购买一副盔甲或者两副盔甲。”

“不过…秦朝不是以年龄来判断是否为儿童,而是以身高。《仓律》中规定:男满六尺五寸、女满六尺二寸,是为成年人。”

范宗言语至此,认真听讲的王迪,大为诧异道:“六尺五寸?”

六尺,那特么可是两米高啊!

不过问完以后,王迪马上反应了过来,定是秦朝的一尺长度,与现如今大明朝有所不同。

“回禀陛下,秦朝的六尺,等同于我大明圣朝的四尺。”

听闻范宗解释,王迪于心中默算过后,也就明白了秦朝的六尺五寸,应该是一米五左右。

“一米五以下的男人都被视为儿童?这标准…定得也太高了吧。”

对比后世,王迪很好奇秦朝的百姓,到底是吃了啥顽意,竟能长得如此魁梧!

“汉高帝刘邦曾下令:民产子,复勿事二岁。只要生孩子,便可免除两年赋役。”

“汉章帝刘炟给孕妇发放胎养谷,并免除丈夫赋税。”

“《二年律令》,免除了十岁以下儿童的死刑与肉刑。”

“南北朝时期,有了孤独园……”注意到皇帝摆了摆手,范宗换了另一本继续讲道:

“《唐律疏议》明文规定,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,徒二年。其意,指的是那些收养婴孩的家庭,若是胆敢遗弃孩子,最轻也是两年流放劳改。”

“唐文宗时代,《抚恤疾疫诏》规定了,只要有家庭愿意收养弃儿,就预先给予两个月的口粮。”

“宋朝,待到《居养法》落实及婴儿局、慈幼局和慈幼庄这些慈幼机构相继出现以后,弃子溺婴风气,着实有了好转。”

“如果民间有人想领养弃婴,官府每月会发一千文钱,三斗米,待三年后停发。”

“生活贫困的人家,免除孕妇丈夫一年的徭役,减免生产家庭的丁税钱,及发放生育补贴,一般都是四千文钱。”

“再就是,唐宋时期,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,只要被拐方是儿童,就是最重标准。拐卖儿童给别人做子孙的,那就三年坐牢。如果是拐卖儿童为奴,即为绞刑。倘若被拐儿童身体遭到侵害,无论什么原因,人贩最轻也要斩首…而且买方也要承担罪行,其罪责只会比人贩子低一等。”

“到了蛮元时期,在宰相刘秉忠的力主之下,《元典章》里记载了,无论贵族与否,与十岁以下幼女奸罪一经发生,皆处死。”

言语落罢,瞥了眼好似睡着的皇帝,还算懂事的范宗,赶忙规整好档案资料走了出去,留给皇帝独自沉思的空间。

“《管子》当中记载的,与越王勾践实施的保育政策,听着倒还不错。”

“可怜天下父母心…如若家中衣食足够的话,再辅以一定的奖罚措施,如此一来,想必弃子溺婴行为,应该会大幅减少。”

“育婴堂嘛,该建还是得建。不过…这只能当做最后的兜底。抚育婴孩,本就是为人父母者应尽的义务,哪能事事都要国家来操心。”

想着如何设立保育婴孩的健全政策,再回顾着新政当中的利民减负措施,王迪觉得,处在当下这个一点都不矫情的年代,养活一个婴孩的成本,应该没有自己想得那么多。

人命贱如草的时代,有点吃的、有点喝的,这就足够了,还想要啥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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