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(1 / 2)

没有调查,便没有发言权。

心里存着事,脱离温柔乡的王迪,起了个一大早,凝神定心打了几圈太极拳以后,便离开了长寿宫赶至御书房内。

他一发话,从古至今,那些涉及到育婴福利机构的相关记载,未出一个时辰,便已按照朝代顺序,整整齐齐码放在了天子案前。

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篇》有云:以保息六养万民,一曰慈幼,二曰养老,三曰振穷,四曰恤贫,五曰宽疾,六曰安富。

所谓“慈幼”,即“谓爱幼少也”。

瞧瞧,先秦之前的周朝,早在两千多年以前,人家已经将“慈幼”放在了社会福利救济之首。

可惜了,在王迪看来,嘴里天天念叨着应当遵循周礼的文臣们,对于救助婴孩这一微弱群体的重视程度,远不如他们嘴上说得那样好听。

快速翻阅着史书资料,王迪忽然发现,历朝历代抚育婴孩的慈善机构,竟多是由帝王主动发起的,而非是由那些心怀天下的臣子们应当主动提出来的仁政。

从先秦至汉末,官府的慈幼措施,主要在于通过颁布政策给予底层百姓一定的育儿补助,又或是鼓励宗族、乡邻等亲近之人,对无依无靠的婴孩施以援手。

直至“佞佛”的南朝梁武帝萧衍时期,就是这么一位活活被饿死的帝王,人家当初可是抱着“孤幼有归,华发不匮”的目的,在京师设立了既能收养婴孩又可赡养老人的孤独园,算是首创了极具福利性质的专业机构。

当然了,王迪估么着,设立孤独园,八成是信佛已经到了走火入魔地步差点整出佛国的萧衍,为了积攒所谓的功德,才弄出这么一个救济老弱病残、普度天下众生的福利机构。

然而不管怎么说,对于那些被遗弃的婴孩而言,此举绝对称得上是再造之恩。

而且,自打这先例一出,往后的朝代,当朝天子为了彰显自己的仁德,陆陆续续地开始办起了类似的慈善救助机构。

武则天长安年间,依旧是因为佛风盛行的缘故,出现了受官府监督,实际确实由寺院主持经营的悲田养病坊。

悲田,佛门术语,意为施贫。

最令王迪感到震惊的是,这个集合了儒家仁爱思想和佛门普度众生思想于一体,有着矜孤恤贫、敬老养老功能的慈善机构,其救济对象,竟然不仅仅只限于老弱病残群体。

连阿猫阿狗这些小动物,都具备得到布施救助的机会。

这一发现,当真有点震惊了王迪的三观。

距离当下大明朝八百年前的唐朝啊,在人都照顾不过来的封建时期,竟特么连动物收容所都整出来了。

对此,继续翻阅着档案的王迪,摇了摇头嗤笑一声过后,也不知该说些什么好。

到了宋代,弃子、溺婴之弊,便已是到了屡见不鲜的阶段。

按照史书上的记载,再对比现在的大明朝,王迪觉得,在弃子溺婴这件事上,儒家理学盛行的宋朝,差不多算是达到了历史峰值。

长江以南的地区,绝大多数的乡村百姓,受限于温饱这一类的根本原因,每家每户通常只会养活两男一女三个娃。

在没有避孕措施的前提下,一旦家中婴孩超过了这一数量,那么毋庸置疑,杀婴…尤其是杀女婴这回事,不说家家户户都干过这事吧,至少也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比例!

办法嘛,很简单。

将婴孩死死按入冷水盆之中,待几声呻吟过后,这么个“小麻烦”…便算轻而易举地解决掉了。

不忍心自己下手造成杀孽的,出门走远点往那荒郊野外随手一扔,也挺方便的。

大才子苏轼写给鄂州地方官朱寿昌的信中便建议到,希望“故杀子孙,徒二年”的法律规定,能够切实推行到鄂州各县各乡村之中,警醒底层百姓杀婴是要付法律责任的。

可惜了,法不责众。

是以,在王迪的思想观念当中,那个官与民俱是特别富有的宋朝,生子不举这回事,竟然成了最为突出的社会伦理问题。

一直到了有着“六贼之首”名号的蔡京,上了份箚子提出了倡议,宋徽宗在任期间推行《居养法》的时候,全国各地这才陆陆续续涌现了名为“居养院”的慈善机构,可以在一定程度上,照顾一下全国各地的鳏寡孤独贫穷者。

其中,特别规定了“遗弃小儿,乃雇人乳养”的律法,尽最大限度保证那些被遗弃孤儿的生存问题。

只不过,认真翻阅着手中档案,查到南宋时期创办了慈幼庄的江东转运副使真德秀,及设立婴儿局的湖州通判袁甫这二人以后,时至今日,有关抚育遗弃婴孩的慈善机构,竟特么绝迹了!

无论是官办的,还是民营的,亦或是由寺庙道观主持经营的涉及到育婴慈幼性质的机构,统统没有了。

按道理来说,算得上是孤儿出身的太祖高皇帝,应该比较重视这一块啊。

老弱病残,其中的老、病、残,还有亡者都有人照料了,为何没有一点生存能力的弱小婴孩,就没人管呢?

随口问了下当值的那位精于史学的侍讲学士范宗,出乎王迪意料的就是,他本以为这位不食人间烟火,一门心思都放在了书籍上面的书呆子,会给出诸如“云蒸霞蔚开新韵,海晏河清享太平”这一类的无用言辞。

哪曾想,人家范宗,一条条说得还挺在理。

“回禀陛下,慈幼一事,臣认为,相较于秦汉唐宋这段时期,我圣朝在这一方面做得确实不尽如人意。”

既然皇帝问起来,从不撒谎的范宗,有一说一,不存在一点避讳的念头。

注意到皇帝没有任何怪罪的意思,未有过多犹豫,范宗继续讲道:

“陛下,《大明律》规定:乞养异姓义子、以乱宗族者、杖六十。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、罪同、其子归宗。”

“若庶民之家、存养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即放从良。”

“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、不送官司、而卖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、各减良人罪一等。被卖之人不坐、给亲完聚。”

“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、罪亦如之。隐藏在家者、并杖八十。”

“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、杖一百、徒三年。为妻妾子孙者、杖九十、徒二年半。冒认他人奴婢者、杖一百。累犯者,游街示众一个月,发边充军,本人死,子孙接替。”

“最重要的是,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,如若被人告发,这是有可能被定以‘采生折割罪’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。”

“因此,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,那些被遗弃的婴孩,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,也会心生顾虑,放弃这种念头。”

“再就是,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。但溺婴一事嘛,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,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。即便知道了,民不举官不究,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。”

“是以,在我大明圣朝,弃子案例并不多见。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,类似于孤独园、居养院、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,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。”

听闻范宗的进言,脑袋瓜里没有多少《大明律》储备量的王迪,顿时间恍然大悟。